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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4050】虚拟货币领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立体梳理

imtoken多签钱包 2023-04-10 07:36:52

【202214050】虚拟货币领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立体梳理/谢舒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专题类别:网络犯罪

概括: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显示,电信网络诈骗涉及虚拟货币两种形式,即虚假交易平台和犯罪资金渠道。 “密”链中的犯罪团伙认定和“松”结构中的主观故意认定是虚拟货币领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惩治的重点难点问题。 检察机关要探索以惩戒全链条为基础的立体检查,做到纵​​向检查与横向检查相结合,以点带面相结合。 在举证过程中,要实现从“原子”到“整体”、从技术模块到犯罪链条、从过程证据到结果证据的立体审视。

期刊专栏:专题打击与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泰达币币商_泰达币涉及的违法犯罪_回收泰达币币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虚拟货币犯罪三维审查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案1中韦某双等60人诈骗案系一起虚拟货币领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即犯罪分子搭建虚假交易平台,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投资虚拟货币的名称; 案例6 罗某杰诈骗案是一起涉及虚拟货币领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犯罪,即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跨境转移资金。 不难发现,虚拟货币已成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活动中不可回避的重点难点问题。 对此,检察机关应适应虚拟货币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趋势特点和实践规律,探索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在全链条惩戒的基础上落实立体审查思路。

一、涉及电信和网络诈骗的两种虚拟货币形式

在此次发布的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虚拟货币形式有两种,即虚假交易平台和犯罪资金渠道。

回收泰达币币_泰达币币商_泰达币涉及的违法犯罪

虚假交易平台是指虚拟货币交易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诱饵”。 不法分子先搭建虚假交易平台,然后通过电信网络发布相关信息,引诱受害人。 完成的欺诈包括五个环环相扣的环节。 [1] 魏某双等60人诈骗案中,五环的中心是以投资虚拟货币为诱饵,搭建虚假交易平台:首先,行为人打着区块链的幌子进行投资以及欧洲平均工业指数,围绕投资虚拟货币搭建虚假交易平台,进行欺骗。 这种欺骗足以使受害人陷入财产处分的错误认识中。 二是受害人误入歧途,误以为虚假交易平台确实是投资虚拟货币的安全通道。 三是被害人基于误解处置财产,在虚假交易平台开户充值交易虚拟货币,再根据不法分子的诱导进行反向操作。 四是作案人获取财物,被害人充值的款项流入犯罪团伙实际控制的公众账户。 第五,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通过对虚拟货币或欧洲平均工业指数走势的预知,诱导受害人进行反向操作,制造损失假象,并在受害人申请时一退出平台,他就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非法占有受害人的钱财。 可见,魏某双等60人的诈骗案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结构,建立以投资虚拟货币为诱饵的虚假交易平台,也抓住了被害人企图诈骗的心理。投资新业态、新领域,已成为当前金融投资和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形式。

犯罪资金渠道是指虚拟货币本身并不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在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违法犯罪中起着关键作用,即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搭建犯罪资金渠道,用于诈骗犯罪。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 以罗某杰诈骗案为例,虚拟货币并未介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身,而是罗某杰与境外诈骗分子合谋,将诈骗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泰达”,并设立非法跨境网络。 传输通道。 在此情况下,罗某杰先是迅速将诈骗资金以个人汇兑的形式转入刘某辉的账户。 14万多枚“泰达币”被转入银行工作人员陈某腾的虚拟货币钱包,陈某腾在扣除手续费后将13万枚“泰达币”转给罗某杰。 也就是说,罗某杰通过个人兑换、地下钱庄交易等方式实施洗钱,最终将虚拟货币转回自己控制,变现142万余元。 特别是境外地下钱庄是规避国家监管体系、转移赃款和洗钱的重要工具。 境外地下钱庄甚至不需要进行实际兑换,只需要“对比”境内外资金转移需求,就可以直接赚取汇率差和兑换手续费。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陈某之洗钱案也是典型的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案件。 但不同的是,陈某志洗钱案中的上游犯罪已被查证属实,尚未依法作出判决,不影响下游洗钱罪的认定和追诉; 而在罗某杰诈骗案中,罗某杰事先与境外诈骗分子合谋,拟将诈骗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泰达”,搭建非法跨境转账通道。 这种资金转移渠道是专门为不法分子提供的,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 应认定为诈骗共犯。

二、虚拟货币领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惩治重点难点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大特点是类型复杂。 常见的主要有赌博、购物、兼职、游戏、投资理财、教育养老、感情交友、冒充公诉人等,犯罪类型不同,惩处重点和难点也不同。也不一样。 本文关注的虚拟货币领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是投资理财。 同时,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虚拟货币范围也涉及相关违法犯罪。 信息层、引流层、场馆层、技术层、资金层等模块之间形成的黑灰生产生态链,进一步加大了处罚难度。 看似紧实的链条,实则松散的结构,急需理论层面的细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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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密”链上的犯罪关联性难以判定

如前所述,在罗某杰诈骗案中,下游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搭建资金转移通道,被认定为上游诈骗犯罪共犯的关键在于,在全面审查其与上游作案,被发现有勾结。 然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非法虚拟货币犯罪的特殊链式趋势,使得考察犯罪上下游关系存在一定难度。 说白了,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一个分工明确、人员专业的链条产业体系。 上游形成信息层、引流层、场所层和技术层,为中游不同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资源”。泰达币涉及的违法犯罪,下游资金层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资金转移渠道。 但是,由于犯罪链条技术模块化和组织虚拟化的趋势泰达币涉及的违法犯罪,这样一条链条中的犯罪联系并不容易被发现。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每个环节都可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模块,以中立的态度为犯罪提供协助。 [2] 模块临时或长期组合成多元化的合作关系。 虽然有大型犯罪团伙会组建自己的技术支持团队,但大部分仍依赖模块化技术外包公司。 犯罪分子可以按需购买模块化服务,搭建自己的犯罪平台。 这就是为什么在电信和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的预备、协助行为与主犯之间的关系异化,甚至演变为交易关系。 [3] 更重要的是,上述犯罪组织模块被虚拟化,恰好对应了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化等特点,使两者的虚拟性产生了叠加效应。 用户可以生成和持有无限量的虚拟货币交易钱包地址,但钱包地址不记录真实姓名,不受权威机构监管。 即使公开了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也只是钱包地址之间的交易记录,很难溯源到实际经营者。 因为任何人只要拥有钱包地址的私钥就可以控制钱包地址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名不副实”是交易过程中的常态。 对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中、下游链条看似紧密,但模块间的联系并不容易证明,更难以确认虚拟货币交易账户背后的实际经营者, 使虚拟货币领域的电信和网络诈骗犯罪的惩治难度极大。

(2)“松散”结构难以识别主观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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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犯罪组织通常结构比较严密,而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组织却呈现出虚拟化的特点,尤其是在模块化黑灰行业的助推下,各模块之间的犯罪组织关系显得尤为“松散”:论一方面,每个模块都是可替换的,可能同时为多个犯罪组织提供服务。 很难区分明确的犯罪组织背景。 人员难以有效识别。 另一方面,即使在模块内部,成员也保持着“安全距离”。 单线接触和空间壁垒是促使成员关系松动的基本要素,科技的介入减少了犯罪人员的人力投入,犯罪分子彼此分离。 大大降低了相互沟通、交易和相互信任的成本。 但是,无论是电信网络诈骗罪,还是与之相关的黑产业罪,在处罚过程中都强调主观故意的认定。 但由于虚拟货币的介入,账户背后的实际操作者不易确认,试图在松散的犯罪组织结构中识别主观意图更是难上加难。 例如,在罗某杰诈骗案中,不法分子通过个人交易所、地下钱庄等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但目前还有一种更为隐蔽的交易方式——虚拟货币对标平台,招募的对标人员使用“泰达币”和其他虚拟货币转移资金一样,跑子人员之间结构较为松散,但他们紧密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洗钱服务。

此外,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还具有跨地域、跨领域、跨平台的特点。 首先,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在境外有据点。 借助互联网,跨国操纵犯罪组织运作突破了时间和地域限制,呈现出国内外合作的复杂局面。 其次,不法分子利用金融、电信、电子商务、社交等不同领域、不同平台之间信息不互通的特点,在不同领域、不同平台之间穿梭实施犯罪。 单个监管机构或平台很难利用自己的数据识别犯罪行为。 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及虚拟货币领域的相关犯罪,仅依靠相关平台自身数据难以有效监管。 不同领域、不同平台之间的信息壁垒,导致交易提前沟通、法币支付、虚拟货币转账等难以识别,各环节行为关联存在困难。 [4] 在此基础上,更难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立体复核:惩罚全链条高级优化

2021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三条特别强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强化惩戒全链条,重点审查发现上游犯罪线索,下游相关犯罪。” 由此可见,不仅是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违法犯罪在所有网络犯罪案件中都应贯彻全链条惩戒思想。 然而,对于虚拟货币领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面对链条紧、结构松所带来的惩戒难度,仅靠一般的全链条惩戒是远远不够的,有必要在此基础上探索三维检查。 所谓“立体”,体现在纵向审查与横向审查相结合,体现为由点到面的处罚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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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点到面的立体回顾

由于虚拟货币领域的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黑产犯罪呈现出上、中、下游相互配合、相互关联的特点,此类案件自然而然会把整个犯罪活动链条作为审查对象。 这里的全链条往往只针对垂直链条,但需要明确区分上中下游,横向检查既是垂直检查的基础,也是垂直检查的起点点对面与处罚相结合。 说白了,电信网络诈骗罪纵向细分为犯罪工具准备、网络平台搭建、应用软件开发、电话诈骗、资金转移等几个环节。 行为的界限变得模糊; 而在横向上,逐渐告别单兵作战模式,表现为协同作案、共同作案突出、从犯人数众多。 [5]

之所以说横向审查是纵向审查的前提,是因为:一方面,以横向审查为突破口,可以牵涉上下游犯罪,确定上下游犯罪的性质,进而形成垂直的完整惩罚链。 例如,在罗某杰诈骗案中,罗某杰与境外诈骗分子合谋,设立非法跨境资金转移通道。 检察机关对行为人与境外犯罪分子接触、帮助转移资金的金额、次数、次数等进行了综合取证,认定行为人长期为诈骗团伙提供专门的资金转移渠道,并形成犯罪嫌疑人。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 共犯鉴定。 另一方面,基于横向的审查,在上下游犯罪不同步处理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识别横向犯罪。 例如,已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陈某之洗钱案的典型意义说明,如果上游犯罪被查证属实但未依法审判,或者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不予追究。影响洗钱犯罪的认定和起诉。 洗钱犯罪虽然属于下游犯罪,但仍是独立的犯罪。 考虑到处罚的必要性和及时性,刑事判决不确认上游犯罪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可见,横向审查是前提和基础。 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可以在横向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纵向审查,以达到刑罚全链条的目的,也可以利用横向审查直接认定横向犯罪。

同时,如果以横向审查为切入点,仅仅涉及个案的上下游犯罪是远远不够的。 还需要点对点,循着蛛丝马迹,串联起本技术模块所服务的多起犯罪案件。 链,毕竟,“一对多”技术模块的供应是电信和网络诈骗犯罪的常见形式。 犯罪链条的模块化技术和组织虚拟化趋势已经增加了办案难度。 目前,已经出现法律科技模块,帮助黑灰色产业规划布局合规避查。 如果“点”到“点”、“点”个案的审查方式,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难以实现全网有效惩戒。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打击电信和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强化源头治理,惩治结合以刑促治,以刑促治。 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实现从办案监督向类案管理监督转变,以点带面,及时发现网络治理的“死角”和“盲点”。 [6]

(2) 认证过程的立体审查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多次提到综合鉴定、综合分析、综合判断,这也意味着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举证过程中需要重视综合鉴定的方法。 借助整体论和原子论证明方式的分类,综合认定更接近于整体论的思维方式。 其实,整体论和原子论并不对立,只是思维方式不同而已。 即使是整体论,也需要体现从“原子”到“整体”的认知过程。 [7] 以此为参照,论证了网络犯罪案件的整体性,即从“原子”到“整体”的转变,从技术模块建立起的犯罪链条的立体审视。 同时,佐证多用于案件结果意义上,也强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结果证据”包含相同信息,而“过程证据”一般不强求佐证。 但整体论强调证明过程中的完整性,要求对结果证据和过程证据进行三维审查。 例如,在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应用中,不仅要掌握直接对案件结果起证明作用的电子数据本身,还要掌握电子数据采集、提取、存储、处理的方法和过程。掌握“源头注释”等过程证据,形成一个整体。 [8]

当然,要还原“整体”,需要有一个作为“原子”的切入点,即作为整个链条关键模块的人或物。 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违法犯罪侦查取证通常遵循从“案”到“机”再到“人”的逻辑路径,即从案件事实到犯罪工具再到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方向。 与案情和作案工具相比,作案人更加灵活,更容易隐藏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 因此,需要综合利用诸如出入境记录、订票记录、账户登录信息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进行加固,确保虚拟世界和现实生活中人的身份。 ,然后通过人造原子还原整个世界。 整个链条。 同时,网络犯罪虽然通常是从案情出发进行侦查,但链式犯罪中涉案人员的环节和作用各不相同,需要着重识别行为轨迹,综合利用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进而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作用,还原全链条的各个环节。 [9] 虽然部分犯罪嫌疑人是整个链条中的关键一环,但由于犯罪模块技术化、组织虚拟化等特点,这些犯罪嫌疑人与犯罪链条“游离”起来,甚至不存在已知为上游和下游犯罪提供特定服务。 因此,对于整个链条中的每一个组成部分,除了遵循整体主义的思想实现水平和垂直层面的三维还原外,[10]还需要对具体的行为进行个体判断,然后做出它符合具体犯罪的认定。